[六安市裕安区院]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樊大祥)(公开版)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址淮南市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皖N*****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KM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公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1年8月27日,本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111/t20211129_3447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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