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院]刑事抗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

时间:2021-12-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雨检诉刑抗〔2021〕1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皖05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10人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其中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犯罪情节较轻、一审法院认定其系主犯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乙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上诉称不应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认定为主犯,系对证据证明的法定量刑情节不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在2020年12月5日的寻衅滋事犯罪中,从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发生矛盾,需找被告人李某甲居中调解,再到被告人李某甲应允被害人陈某某在**酒吧前门主持道歉调解,后积极参与殴打陈某某等人至部分被害人轻微伤,面对前来讨要说法的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在酒吧后门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轻微伤,其在该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起到了主导性的积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主从犯的认定是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同意本院基于全案量刑情节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且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本院相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意见,其现以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错误提出上诉,系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属于不认罚。

  2.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不应再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本院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为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某乙为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主犯,且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二人从宽处理,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李某甲、李某乙同意该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被告人一方当庭提交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一方出具的谅解书,本院已在原有的量刑建议基础上给予适当调整,并在庭后出具书面《量刑调整建议书》并送达法院,后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二人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原判刑罚已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作出的判决,因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故应对量刑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1日

  

  

  附件: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111/t20211129_3447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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