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1年9月26日印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21〕43号),并同步废止了此前印发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京司发〔2007〕19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18〕41号)、《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京司办发〔2016〕31号)三个文件。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六十八条。与已废止的三个文件相比,主要调整和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公示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要求,主动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裁量基准、听证标准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完善了主动回避和依申请回避的相关要求。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但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是调整了案件管辖和管辖争议的处理途径。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明确了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出现管辖争议时,报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管辖或者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的解决途径。
四是增加了案件立案标准。对符合“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经核实,相关线索指向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三个条件的案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五是完善了行政处罚证据规则。增加了复印件、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域外证据等证据材料的取证程序和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作出对相关物品送交检验检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实施没收、解除登记等不同处理,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
七是调整了部分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对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整了告知听证案件和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完善了集体讨论的流程,增加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审核要求。
八是调整了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期限和办案时限。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从三日调整为五个工作日;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延长案件调查期限或者排除部分办案期间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是增加了执法协助的要求。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协助调查时,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并明确了协助调查函的基本要素和文书样式。
十是补充了加处罚款期限的计算标准和案件结案的程序要求,完善了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的有关要求。
三、实施日期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于2021年9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京司发〔2007〕191号),2018年5月8日印发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18〕41号),2016年7月6日印发的《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京司办发〔2016〕31号)三个文件,自《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政策法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32573562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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