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订金”与“定金”,你分清楚了吗?

时间:2022-05-18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城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行了洽谈,当日,原告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钱,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某河坝地租金订钱X元”并签名。2021年7月,原告去到约定的河坝地进行除草时,被告知此地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种。2021年12月,原告起诉至城固县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钱。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故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还,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14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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