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生产日期比车辆出厂日期晚算不算欺诈
车主发现购买的车辆轮胎生产日期晚于车辆出厂日期,遂以车辆生产商、经销商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36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因车辆轮胎标识与车辆合格证记载内容相符等原因,判决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9年9月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购买某型号白色轿车一辆,同日付清全款。2020年10月办理机动车登记证,注册登记的信息中载明车辆出厂日期为2019年12月。后其对车辆补胎时发现,轮胎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晚于车辆合格证登记的出厂日期。故以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生产商辩称,对刘先生所述车辆出厂日期、轮胎生产日期无异议,但2020年3月对库区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轮胎标识与车辆合格证记载不符,存在初期加装错误。因为供应商换新,将本应供应给超跑的轮胎加装在了普通轿车上。公司发现错误后以“轮胎标识与合格证不符”为由对库区内97台该型号车辆申请了冻结,并返回车间更换轮胎。因此,更换轮胎是基于车辆合格证的要求,即公司必须按照工信部登记的车辆合格证记载内容生产车辆,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原告诉请。针对其辩称,生产商提交了库区问题处理结果单、返工作业指导书予以证明。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到库日期为2020年6月,公司未进行过更换或者维修,对客户没有特别提醒义务,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轮胎标识与车辆合格证记载内容相符,合格证亦在出售时向刘先生移交,生产商、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案涉车辆轮胎被更换后也并未对车轮使用价值等造成不当影响,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原告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通常情况下,欺诈系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刘先生主张生产商出售车辆的轮胎生产日期晚于车辆出厂日期,两公司未告知车辆存在上述严重瑕疵,因此存在欺诈。但在车辆售出时,车辆合格证已经移交给原告,轮胎标识与车辆合格证记载内容一致,两公司并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案涉车辆轮胎在出售前被更换系因加装型号错误返工,是生产商在出售车辆前的日常维护检查,轮胎更换符合车辆合格证的要求,并未对车轮使用价值造成不当影响,亦未对刘先生实际使用车辆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43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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