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内容解读
近日,市司法局印发《天津市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津司行规〔2017〕 号)(以下称《实施办法》),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新任职公证员宣誓制度,并对宣誓仪式作出具体要求。《实施办法》的出台,成为提升我市公证员职业使命感和自豪感、推动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的又一有力举措。
《实施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天津市公证工作实际,分别对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制定目的”、“宣誓人员”、“责任部门”、“实施周期”、“仪式要求”、“宣誓程序”、“宣誓誓词”、“承诺要求”、“有效期及生效日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整体构成了较为完整公证宣誓制度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应当进行宣誓的人员范围,要求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明确了自公证员宣誓制度建立后,宣誓应当作为公证员任职的必经程序。《实施办法》对公证员宣誓的举办形式做出了规定,即公证员宣誓应当举行宣誓仪式,并进一步要求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公证协会应当共同举办宣誓仪式,为宣誓制度的实施明确了责任主体。
考虑到全市年均新任职公证员为10人左右,完全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分批次进行举办宣誓仪式,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实施办法》明确宣誓仪式每年举行一次,并将参加本年度宣誓仪式的人员范围确定为当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为增强公证员宣誓制度执行的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实施办法》对宣誓仪式的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要求宣誓仪式会场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宣誓仪式设主持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设领誓人,由市公证协会负责人担任。设监誓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实施办法》对公证员宣誓仪式的程序也作出明确要求,宣誓仪式中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宣誓人在公证员宣誓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宣誓誓词是宣誓活动的灵魂,为此,司法部将全国公证员宣誓誓词统一确定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实施办法》对宣誓公证员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指出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公证员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最后,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实施办法》对有效期和生效日期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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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JD4155new/202012/t20201214_4995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