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内容解读
一、出台背景
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我省制定出台的《福建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是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评定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省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市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未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县(市、区),待协会成立后启动评定工作。目前,我省已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员协会23个,通过出台《评定办法(试行)》,倒逼各地尽快成立县级协会,力争2021年实现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员基本薪酬、补助补贴标准及评先评优与等级挂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三、评定程序
《评定办法(试行)》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每两年评定1次,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向有权评定其申报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人民调解员首次申报等级评定,可以直接申报符合条件的等级。评定结果由人民调解员协会向社会公示,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举报。
四、评定条件
评定对象为全省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立公益性岗位方式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明晰了各等级的评定条件。其中,申报一级人民调解员,要求调解工作实绩突出,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应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评定办法(试行)》还对不同等级人民调解员年参与调解纠纷案件数作了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012/t20201217_54930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