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贯彻实施细则》的解读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一、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于2020年6月18日印发,同年7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体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作为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着力解决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目标上:一是正确处理与上位法、规章的关系。体现《实施细则》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紧密衔接的定位和特点,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有规定的,《实施细则》尽量避免重复,只进行制度衔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刑事执行过程中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衔接不够到位等问题,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畅通部门衔接,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同时,针对各地执行尺度不一的问题,明确设区市级及其以下社区矫正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报省司法厅协调有关机关批准,确保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总结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执法、分类管理、考核奖惩、社矫中心、入矫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将其上升为制度规范,并进行了充实和完善,确保了新旧规定有效衔接。同时,有些条款规定注意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为将来探索完善留有空间。在任务上:一是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的工作关系,对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二是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开展执行地确定、调查评估、交付接收、通报备案、边境控制、查找、现场处置、治安管理处罚、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逮捕、收监执行、追捕等工作的程序和步骤,进一步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三是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作出规定。针对《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新的制度设计,对分类管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分类教育、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报告、病情复查、外出(含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变更执行地、死亡处置、重大事项报告、分析研判、应急预案、矫务督察、矫务公开等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四是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对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队伍管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社会工作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65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与目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政法各机关职责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职责、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与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第二章决定和接收共8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执行地、调查评估、出境通报备案、社区矫正告知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移送、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与接收登记、边境控制、社区矫正档案。第三章监督管理共23条,规定了矫正小组、入矫宣告、分类管理、矫正方案、日常监管、报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病复查审查与鉴别、会客、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变更执行地、考核、表扬、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失联查找、现场处置、禁止令协助执行与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调查核实与取证、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处置、提请减刑。第四章教育帮扶共10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入矫教育、矫中教育、解矫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心理辅导与社会关系改善、帮困扶助、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第五章解除和终止共8条,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决定予以逮捕、提请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与追捕、死亡、解除社区矫正、解矫宣告。第六章措施和保障共7条,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安全稳定分析研判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督察机制、矫务公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第七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解释、解释权、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四、《实施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了省社区矫正机构对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行实名管理。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分级组织培训。同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提供相应保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公务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招聘、公开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含社区矫正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司法所公务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二)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委托的司法所问题。《实施细则》要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委托的司法所,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予以接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管理。改变了过去可以以户籍地分配司法所管理的办法。

  (三)入矫宣告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入矫宣告的时限、程序、宣告人、参加人员、现场纪律,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另行规定,保护其隐私。对因身体原因不能到矫正宣告室接受宣告的,可以到其住所或者治疗地进行宣告,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受委托的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一、二、三类管理,入矫当日纳入二类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调整为一类管理。又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管理类别:处于一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良好,可以调整为二类管理。处于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不合格,应当调整为一类管理;考核等次良好,可以调整为三类管理。处于三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不合格,应当调整为二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对应不同的日常监管措施。如:一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在矫通”或者电话,每日分早、中、晚不同时段各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一次位置信息,共需三次;二类管理的,每日分早、晚不同时段确认位置信息,共需两次;三类管理的,每日确认位置信息一次。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病复查审查与鉴别问题。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应当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其中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三个月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报告的身体情况和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实施细则》要求设区市级或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聘请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查小组,隐去社区矫正对象姓名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作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调整报告身体情况、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和提请收监执行的依据。同时,还规定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组织对执行每满一年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并细化了处理家庭重要事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结婚、离婚、分娩(含配偶),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事项,春节期间探望父母,清明节期间墓祭,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处理工作重要事务是指确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外出处理的生产经营或者工作事务。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一般要提前3日,为此,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承担审核、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的外出。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问题。《实施细则》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对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表扬、训诫、警告以及提请减刑、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逮捕、收监执行进行研究。还对奖惩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做了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三名、且为单数,其负责人任组长。

  (八)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入矫、矫中、解矫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主要采取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观等形式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教育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为主要内容;道德教育以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爱国主义教育、传统优秀文化为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监狱实地参观、接受警示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九)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福建省为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细则》明确涉及生态修复案件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生态修复协议,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社区矫正对象未有效履行生态修复协议而发出生态修复令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者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十)社区矫正对象死亡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员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实施细则》要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核实其身份;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其死亡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查明死因。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010/t20201009_5405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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