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等省直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的内容解读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首次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为此,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两类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对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县(市、区)为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指导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水利(库区移民)、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市场监管等15个政府同级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重点指导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量比较大的政府同级行政机关率先实现行政调解组织全覆盖。

  三、组织形式

  相关行政机关成立的行政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要求并结合实际在本单位内依托内设机构设立的行政调解组织。如:厦门市公安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二是各级政府主导成立或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如:南安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在人员组成方面,各级政府主导成立或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人员主要由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组成,可以聘请律师、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热心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协助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四、任务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政府同级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联合政府同级相关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活动;要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并要会同相关政府行政机关适时组织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进行实务培训;协调当地政法委、效能办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列入平安建设(综治)等考评内容。

  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支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行政调解组织建立情况,并每月(季度)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活动,配合组织从事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进行实务培训等。

  知识窗口: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范围:一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009/t20200909_53833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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