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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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下称《规定》),2018年印发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来,实施效果显著,有效缓解了广大律师关于“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疫情发生以来,律师调查难的问题又有所凸显。近日,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常行使,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省法院、省司法厅在2018年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基础上,正式印发该《规定》。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对律师调查取证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接受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的试行规定,《规定》增加了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申请撤销调查令的条件。
该规定的实行,为广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2986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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