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边界巡回审判的途径与方法研究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深入农村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诉讼不便的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两便”原则的制度,近年来,巡回审判在全国许多基层法院被广泛开展,深受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本文以“两便”原则为视角,结合本院开展边界巡回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就边界巡回审判的意义、途径与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开展边界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
我省与江西、广东等省相邻,许多县地处边界县,随着经济发展交流合作不断加大,边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往来日渐密切,边界群众因林权、争地、边界贸易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边界巡回法庭坚持面向边界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矛盾纠纷,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便于当事人诉讼。通过开展边界巡回审判,法官直接上门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真正让群众感受到诉讼的便利,增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缓解了人民群众的诉讼难问题。针对交通不便以及有的当事人因农忙或身体病残、行动困难等情况,边界巡回法庭直接到当事人家中审判,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亲切。同时减少了群众因立案、缴费、开庭等繁琐的程序性工作跑路造成的花费。
2、便于人民法院审案。巡回法庭深入边界农村解决了大量的简单民事纠纷,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通过引导群众用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弱化了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就地调解注重从实质上解决权益纷争,便于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不上诉、不申请执行,减少了二审和申请执行程序以及因不服判而缠诉、缠访等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3、便于开展法制宣传。巡回法庭结合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实际案例进行法制讲座,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开庭或解答咨询时附近群众积极参加旁听,使群众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了解法律,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自己在以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如何处理。既化解了矛盾,也减轻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既宣传了法制,又教育了群众。
4、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巡回法庭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旁听,开示范庭,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结合具体案件的调解向人民调解员讲解开展调解需要掌握的重点、法律适用、调解方式方法、调解书的制作技巧等,以此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增进了法院、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感情。
5、便于多方联动多元化解决纠纷。巡回法庭针对具体案件邀请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参与调解,实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配合与衔接。对群众的咨询,他们耐心听取并依法解释说明,可以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使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便得以化解。
二、开展边界巡回审判存在的必要性
边界巡回法庭设立与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适应边界地区的法律需求,随着边界地区经济不断繁荣,两地经贸往来不断增多,特别是一些边界地区法律意识薄弱,诉讼能力有限,交通不便,在纠纷发生时群众迫切需要懂法的人在身边为他们及时解答法律困惑和疑问,正确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冲突,在边界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现实基础
1、从群众的司法需求看,由于诉讼能力有限,“碰到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办,请律师花费太大,找熟人又怕不可靠”。群众对此十分苦恼,他们迫切需要懂法的人能送法下乡,以案讲法。法庭管辖乡镇多,管辖面积大,线长面广,财力有限,不可能远近的群众都到人民法庭驻地打官司,人民群众就近打官司仍有困难。实行巡回审判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
2、从纠纷的性质看,多是一些经济,家庭邻里、林权等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都能解决,且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满足双方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3、从和谐司法的要求看,和谐司法需要法院与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加强沟通,发挥人民调解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形成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相互配合,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理论基础
1、巡回审判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延伸服务,落实执法为民法治理念的要求,巡回审判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而产生的。巡回审判除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的平等、中立地位并没有改变。就地公开审理,面对面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更具有保证性。
2、体现了司法为民要求。边界巡回审判是在边界农村偏远地区开展一种巡回审判活动,由法庭或法院代替当事人做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做的工作,减少了群众的诉累。
三、边界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缺乏、人员、经费受限制约工作的开展。边界巡回法庭的设置不具备机构设置基本要件,它不能想当然成为法院的一个机构,只能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多数法院都由基层法庭开展这项活动,受到人员少,经费困难的制约,工作的开展缺乏长效机制。如我院里心法庭管辖5个乡镇,人口3万多人,只有5名法官,除了在法庭办案外还要开展法制宣传、参与镇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对边界巡回审判开展受到审判力量的限制。
2、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实行控辩式诉讼要求法官坐堂审案,居中裁判,不需要法官下乡;有人认为偏远农村的案件大部分由人民法庭审理,而人民法庭就是在“两便”基础上设立的,再没必要巡回审理;还有人认为巡回审判是权宜之策,因而消极应付等等。另外,由于交通、通讯等条件得到了改善,群众打官司都愿意直接到人民法院。有的当事人说巡回法庭不是法院的一级机构,不正规,打官司还是要到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去见高低等,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还存有偏见。
3、群众的需求与现实差距。边界地区的群众他们迫切希望法官能带上法律下乡就地定纷止争,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教育群众。巡回审判是满足群众这种司法需求的最好形式。一些当事人说:“我们到法院打官司图的就是个实质公道和快捷,希望法院越快越好”。而现实由于诸多原因仍然存在打官司难的问题。
4、巡回审判发展不平衡。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受重视程度,法院的经费、装备等条件的差异,法官的数量、素质、观念、理念的差异,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等不同,使巡回审判的发展很不平衡
5、注重个案巡回审判成效的宣传,缺乏对辖区实际情况、群众愿望需求和巡回审判制度的调研,对巡回审判工作缺乏长期规划,影响法院在参与综治、指导民调、普法等方面职能的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工作不规范,开庭随意性大;重视个案立案、收案、审理环节,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不够深入。
四、边界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巡回审判是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多措并举,促“案结事了”,满足群众所需。
1、解放思想,在提高认识上和制度上应有新突破。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群众都不愿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法院打官司。把法律从法庭搬到群众的家门口,方便群众诉讼,这是巡回审判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肥沃土壤。应进一步在思想重视巡回审判工作,将其作为全年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应结合实际制定《巡回审判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巡回审判目标管理办法》等制度,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考核范围,以规范和促进巡回审判工作。应当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和《规定》中明确规定巡回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对巡回法庭的编制、职责等应有明确规定。制定一套有自己特色的边界便民巡回审理程序。
2、求真务实,在司法为民上应有新举措。应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科学发展的理念和“公正与效率”主题,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的案件,当事人因农忙、交通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到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作为巡回审判的重点。在巡回审理的任何时间,只要人民群众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既可当即立案,具备开庭条件的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确定巡回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弱势群体须从方式方法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不仅要减缓免缴诉讼费,还应加强释明权,指导、引导、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辩论,把法律精神转化成通俗的群众语言和老百姓易于接受的民间道理,把法理讲清,把道理讲明,把情理析透,加大调解力度,平衡利益关系,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积极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
3、创新服务,在发挥功能上应有新方法。应坚持以巡回审判点为依托,全面发挥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开庭审理、调处纠纷、接受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协助乡镇开展信访工作的功能,避免就案办案,弱化法庭的功能。如该院创立闽赣边界法庭便民服务站,依托边界巡回审判,由边界村上黎村民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以建宁县法院里心法庭的法官为主要力量,在上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配合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畅通民意渠道,提供法律咨询,掌握纠纷信息,指导基层调解,引导群众诉讼,化解矛盾纠纷,处理涉诉信访,及时办理案件。”平时由上黎村调解主任、治保主任负责接待值班,其他村干部协助接待,主要负责接待两地群众的信访、代收诉状、为不方便的当事人联系预约开庭及庭前的部分准备事项等,对于口头信访的则记录在案。对材料齐全、事情紧急的信访件和诉状材料由值班工作人员送至里心法庭处理;对一般简易案件,由法官在巡回办案时审理;对涉及南丰县法院管辖的案件则及时转交相邻的南丰县法院太和法庭;对涉及两地纠纷的重大、疑难的突发案件,则通知两地法官及时到服务站共同配合做好纠纷协调工作。
4、在根据地区的农村特点上要有创新。巡回法庭根据四季农时和地域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案件的巡回审判。如春耕、秋收时开展专门巡回审判,及时化解为农民服务的纠纷,巡回法庭做到早发现、早介入,一类案件一套方案,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巡回法官不仅在巡回审判点接待群众、受理和审判案件,更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走访民情、调处纠纷之中。通过印发便民联系卡,定期深入村组走访,与群众进行面对面沟通,掌握了解基层群众的需求和矛盾纠纷情况等第一手资料;通过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就地开庭,以案讲法开展法制知识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对人民调解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将司法审判与基层建设有机融合;通过及时参与基层突发纠纷处置,尽力使纠纷解决做到不出村组、不出街镇、不出区。在扩大法制宣传方面要多下功夫,建立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方式,如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提高辖区群众法律意识。
5、建立联防联调、联防联通、联防联网机制。在边界巡回审判中通过加入边界联防协调委员会,与边界邻省的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会建立联合办事机制,做到互联互动共同及时化解纠纷,形成联动工作合力,共同协调处理涉边界疑难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如今年以来建宁法院共协调处理各类涉边界纠纷案件41件。与边界邻省江西的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村调委会建立每月互通信息一次,每季排查分析一次,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每年总结研究部署一次的联席会议,真正做到定期排查、互通信息、随时疏导,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最小状态。通过定期排查化解省际边界纠纷实现了“四无”,即无因跨界纠纷而引起的群体性械斗、无民转刑案件、无非正常死亡、无因调处不力而越级上访。同时还应健全调解网络,边界巡回法庭通过纳入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成员,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边界纠纷做到联合排查,共同预防纠纷发生,建立协作工作平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时疏导、化解跨县、跨省的矛盾纠纷。
6、开展边界巡回审判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着力打造“无讼边界村”目标发展,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以创建“无讼边界村”为着力点,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强边际协作,建立闽赣两地人民法庭交流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边界两省两地法庭交流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风险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延伸和前移司法服务,着力提高边界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边界线附近地区群众参与“无讼边界村”建设意识,引导群众以协商、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形成“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法庭”的良好法治环境,逐步实现基层从“化讼”到“少讼”再到“无讼”的转变,真正发挥好边界巡回的审判作用和延伸服务的功能。
开展边界巡回审判还有很多途径和方法值得我们去探索,还需要在审判实践不断去摸索和实践,更好服务边界地区群众,我国各省之间具有辽阔的边界,各地根据当地不同特点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边界巡回审判,着力将司法为民理念贯穿审判中去,开创边界巡回审判的新篇章,为维护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06/id/11898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