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争点归纳与论证说理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要固定争点,并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针对争点论证说理。那么什么是争点?如何归纳争点并在判决中作出论证?本文将作初步探讨。

一、争点概念及对民事诉讼的意义

所谓争点,是指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争点呈现的特征:第一,主要是客观事实存在与否或者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最终的决定意义。

民事审判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诉讼一开始,通过诉、辩争点很快就浮出水面,法官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归纳和固定。庭审中法官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展开辩论。最终在民事判决中,对事实部分的争点,法官要根据庭审双方陈述及证据理论对争点进行分析与认定;对法律适用部分的分点,要根据法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说理。

一、二审民事程序中的争点变化


二审程序 争点


一审程序

原告起诉范围 争点 被告抗辩范围

争点,就像一条红线,发端于原告的起诉,终结于民事判决书,并贯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在民事诉讼中把握争点,就是要明确诉讼的目标。争点不明或示确定,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就是无的放矢。只有明确了争点,才会有针对性地举证和辩论,才不会出现该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法官快速明了争点,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引导辩论,才能写出心证公开、说理透彻深刻的民事判决。故把握好争点尤其重要。

二、争点立法及审判实践中的现状

(一)确立争点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对争点归纳作了规定,只有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用要才作了点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列为开庭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之后,应当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作为法庭调查重点。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可以说,争点被引入我国民事诉讼,并受到重视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同时,也因我国民事诉讼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诉讼问题。

(二)归纳争点的现状

庭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不善于归纳、固定争点,主要原因:

第一,法官的司法能力不高。主要是部分法官对民事法律不熟悉,如:楼上房屋漏水纠纷,原告将楼上业主、开发商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点:房屋漏水是楼上业主装修,还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因此,法官要引导楼上业主举证排除。如果是房屋本身质量引起的,原告可以起诉开发商属于产品质量纠纷;如果是楼上业主装修,原告只能起诉楼上业主侵权纠纷。又如:借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起诉了肇事者和车主,最主要的争点就是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将不是争点的问题作为争点进行审理,可称之为争点过宽。

第三,遗漏争点,可称之为争点不全。

此外,争点没有在民事判决书中得到体现。判决书事实部分没有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认证,“审理查明”部分没有针对争点进行论证说理。

三、争点归纳与判决中的说理论证

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争点的连接点:管辖问题、诉讼主体问题、讼争法律关系问题、分配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赔偿金或违约金计算根据问题。

(一)归纳争点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通过“诉与辩”,才能逐步确立争点的范围,故要是被告不作出答辩,争点难以确定。

1.强制答辩制度。强制答辩制度,是指对原告起诉的每一项内容,被告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辩,否则视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仅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予答辩,对被告也没有什么不利的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答辩的规定,是赋予被告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一项诉讼义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答辩,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就无从谈起。实行强制答辩,将答辩规定为被告的诉讼义务,比规定为诉讼权利更能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固定争点制度。在强制答辩程序之后,应当规定一个固定争点的诉讼程序,就是法官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组织双方到庭,共同确认案件争点,记录在案。争点经双方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开庭审理也只对争点进行审理。这类似于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会议。

3.证据交换程序。固定争点后,法官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商定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时间。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时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方能由法官确定,这是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所要求的。因为争点已经固定,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通过一次或几次证据交换,当事人作了较充分的诉讼准备,证据也得到了固定,这就为诉讼和解或进入诉讼程序作好了准备。

4.争点审理程序 。在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之后,法庭应确定开庭审理的期日。在开庭审理中,原、被告陈述之后,法官应简述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宣布当事人的争点,然后由当事人按事实争点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也要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围绕争点审理,是提高庭审效率的根本途径。

(二)争点的归纳与缩小

争点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情况下随着诉讼的深入争点的范围会出现逐渐变小。

争点归纳的反复过程

原告起诉范围 被告答辩范围

原 告 补 证

被告再答辩


如: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举证:买卖合同、交货凭证等);

被告抗辩还款期未届到;

原告要补证还款期已到或要求提前还款的依据及理由;

被告抗辩已还部分货款(举证:还部分货款的凭证);

原告认为未还款(举证:被告提供已还部分款项的凭证与本案无关);

被告抗辩债已消灭(如:时效已过,抵销等消灭债的证据及理由);

原告要补证时效未过或债未消灭的相关证据。

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争点随诉讼的深入,一直在发生变化,最后范围越来越小,归结到最终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或债是否被消灭的问题。当然,这一切都要在举证期限内完成。

(三)乱诉情形下争点归纳

所谓乱诉,是指当事人权利受侵侵后不知如何救济,在未对法律关系分析、梳理清楚情况下,提出交叉、重叠或者风马牛不相及的请求。乱诉主要表现在:诉讼主体乱,法律关系乱,诉讼请求乱等方面。

1.诉讼主体乱,乱列原、被告或第三人。

2.法律关系乱,一案多个法律关系同诉。如:合同违约、侵权关系同诉。

3.诉讼请求乱,诉讼请求不合理,或者不能同时得到支持。如:无效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此类情况,法官要对原告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合理的诉讼方式及请求,在此基础上确立争点。

(四)答辩对不上点的争点

所谓对不上点的答辩,是指被告抗辩的内容与原告所诉的内容没有关系,不能出现交叉点,也就是被告的抗辩没有针对原告的主张,作出具有防御性或者减轻责任陈述。如:原告诉合同违约,而被告抗辩却是侵权关系,对不上点。

对不上点的答辩同样也要进行认真分析,是原告主张有问题,还是被告的抗辩不正确,法官要及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释明,使诉讼能正常进行下去。

(五)争点归纳的诉讼阶段

1.案件事实部分的争点。笔者认为,归纳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法官对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部分要及时进行归纳,有争议的事实也要进行归纳提示,并记录在案。

2.法律适用部分的争点。笔者认为,归纳也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通过庭审,双方的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就比较明晰,法官应及时进行归纳,以便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进行充分阐述。

(六)法律文书中的争点分析

笔者认为,庭审过程就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庭审结束后,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比较明朗,法官就要应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和作出处理,特别是要将争点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民事判决书。

第一,庭审中归纳的事实问题(争议或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要体现。

第二,争议的事实部分,要结合双方的法庭辩论理由和依据,同时也要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定和理论,作出认证。

真伪清晰的事实-----根据证据的“三性”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真伪不明的事实-----要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合同约定、法律要件说和利益平衡法则,分配证明责任。如:要按照证据取得的难易、远近、是否符合自然规律、是否属于大众普遍接受的法则等利益平衡法,进行分配证明责任。

第三,争议的法律问题。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学基本方法进行分析、认定和处理。如:雇人装修房屋造成伤害赔偿争议,是承包关系、定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件如何定性?适用什么法律?都属于法理学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06/id/11898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