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业务专家风采】冯海宽: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践行为民初心

时间:2023-07-27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通过严格评审,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33名同志被评定为第五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为深入展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风采,充分发挥检察业务专家在办理司法疑难复杂案件、带动队伍素质提高和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河南检察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河南检察官微特别推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风采展,带您一起走进他们的故事。

  人物介绍

  冯海宽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人物特点:

  谦逊、平和、专业

  

  

  获评感言: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努力办准办好每一起案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维护公平正义作出自己的贡献。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作为首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冯海宽早已将践行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镌刻在他16年的检察人生路上,镌刻在他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

  

  

  着眼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起“小案”

  提起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冯海宽常说:“对群众而言,公平正义不在法条里、不在书本里,而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每一个细节里,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每一次民事调解中。”对冯海宽而言,案件没有所谓的大小之分,只要涉及群众利益,都是大案要案。

  

  说到这里,冯海宽讲起了一件涉案标的不足万元的典型“小案”。村民刘某在博爱县小底村承包了一处果园,因当地地处山区,水利条件较差,主要靠储存雨水灌溉。刘某为储水浇灌果园,就在临近的沙眼河河道里挖了一个大坑用来蓄水。让刘某没想到的是,由于他把挖出的砂石就近堆积在河道里,这给他惹上了一桩多年未了的官司。2016年夏天,因河道堵塞,大雨将刘某堆在河道的矸块、石块等冲进陈某的承包地,造成庄稼绝收。陈某多次请求刘某赔偿损失、恢复土地原状、清理河道无果,遂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刘某造成河道堵塞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陈某的粮食损失。但法院也以沙眼河是由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由,对陈某诉请刘某清理河道的诉求不予支持,陈某为此长期信访。

  

  省检察院受理抗诉后,为全面查清事实,找准双方矛盾的症结,冯海宽多次会同博爱县检察院检察官到现场查看、听取当地村委意见,并到河道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河道管理的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动与省法院协调对接,一起到当地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因申请人陈某年龄较大,性格较为固执,调解工作几次陷入僵持。为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冯海宽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刘某将其家人的承包地与陈某的涉案土地进行置换,当事双方成功和解。办案过程中,针对申请人陈某多年积劳成疾、家庭贫困的情况,与博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协调,依法为陈某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

  

  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冯海宽一直追求的目标。提到自己的工作,冯海宽说:“民事检察涉及的案件都与老百姓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我所做的就是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穷尽一切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在精准监督中解决

  人民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

  民事检察工作连接着两头:一头是人民群众。面对着人民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检察官如何通过办案去增进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另一头是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回答这两个问题,冯海宽给出了他的答案:坚持精准监督的理念,锲而不舍办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案件,凡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就要敢于亮剑,依法监督。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盘点的2021年民事检察8个暖心瞬间中,记录下了冯海宽办理的一起当事人长达12年的诉讼案件。2004年至2005年,河南省新密市的魏正义(化名)先后4次共借给某耐火材料公司实际经营者王彩虹(化名)14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魏正义本人、其女儿王芳(化名)等人先后催讨,均未收回借款。魏正义去世后,王彩虹拿出一张有魏正义签名的字据证明,称她已在魏正义生前还清了140万元欠款。2007年6月,魏正义女儿王芳和其他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彩虹偿还欠款140万元及利息。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字据历经5次鉴定,对字据是否系魏正义本人所写意见不一。王芳等人不服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和判决,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2013年10月,省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

  

  冯海宽说:“当时案件由我负责办理。该字据属于孤证,其形式为仅5厘米宽的纸条(并非完整纸张)。王彩虹在提交法院前采取破坏性的手段对该字据进行鉴定,导致后期无法对字据落款签名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且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有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偿还借款所需款项的来源问题,却未能充分举证。”经过充分研究,该案被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后,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王彩虹偿还王芳等人140万元欠款及利息。

  

  该案因成功办理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8批指导性案例,并先后获评全国民事检察八大民生案件、“2021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平高集团首席工匠胡中辉对案件的办理给予高度评价:“在这起案件中,民事检察监督及时亮剑,为群众的烦恼按下了‘终止键’。不止在价值层面,在法律技术层面,本案的检察监督也有建树——否定了‘唯鉴是举’的错误司法理念。”

  

  在总结提升中

  成长为把关号脉的业务专家

  “现在其他业务部门涉及到民事专业方面的问题,大都来找海宽帮忙‘把关号脉’。”冯海宽的同事说。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首批省检察院检答网专家,冯海宽对于学习和新知识的渴求不输任何人。他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支撑,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我更得不断学习,作为老同志,可不能输给这些年轻人。”可以说,除了办案,冯海宽的业余时间,基本都用到学习和总结上了。

  

  冯海宽多次组织和参与全省民事检察调研活动,他积极收集各地办理的优秀案件,整理编写第一批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典型案例,2起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撰写《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监督问题专项报告》《全省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情况分析报告》等多篇调研报告,多篇理论文章在《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发表,参与的《河南省检察机关监督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实证研究》被评为优秀课题,参与编撰的《执行监督论》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检察官要勤于学习,更要做到真诚、正直。”冯海宽说,“在正直的基础上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尽快地转化为温暖的公平正义。”

  

  岁月无声,时光有痕,践行人民至上、做实为民检察永无止境。从检10余年来,冯海宽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不断用公平正义温暖着群众的心田,在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之路上坚定前行。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dwjs/jcfc/202307/t20230726_58614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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