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标兵】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周小丹

时间:2023-08-20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周小丹,女,1978年9月出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一级员额检察官,现任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连续三届荣获周口市“十佳公诉人”,荣立个人三等功四次,2023年荣获河南省第十二届“十佳公诉人”。

  十年的刑事检察工作,锻炼了她“烈火丹心铸忠诚”的政治品格。在司法为民中,她秉承公平,守护正义;在服务大局中,她砥砺前行,无私奉献;在案件办理中,她追求情理法的融合,止于至善。十年磨一剑,她一直坚守在公诉办案一线,她是在近两千起案件办理中成长起来的省十佳公诉人。

  26年前轮奸案件的追诉

  2021年5月,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周口市启动了由中央督导组督办的涉黑恶犯罪组织张某某等人“5·10”专案的办理程序,周口市院成立了专案组,并指定郸城县院办理,受本院检察长指派,周小丹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指导、引导侦查。

  张某某等九人涉嫌轮奸案件,发生在1996年7月,时间已过去26年,存在主要证据消失、证人去世等现实难题。重新启动侦查后,周小丹主动担当,审阅了侦查机关调取、侦查的一千多页案卷材料,剥茧抽丝、理清经纬,提出了详细清晰引导侦查意见,明确侦查方向,补强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最大程度地固定完善证据,为下一阶段的逮捕、起诉、审判打下了扎实基础。

  侦查结束后,该案移送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院成立专门办案组,周小丹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精心阅卷制作审查报告、汇报报告、起诉书、详细实用的示证计划、答辩提纲、出庭公诉。该案开庭审理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量刑意见,九名被告人中有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四至八年有期徒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于2021年7月12日以《26年前的轮奸案为何被搁置?教育整顿紧盯重点案件整治顽瘴锢疾》为题报道了该案的成功办理。人民日报于2021年11月4日以《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报道了该案的成功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背后的“深挖”

  2019年,周小丹同志审查起诉郸城县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受贿54万元一案。通过审查卷宗,周小丹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除收受某私立医院一辆价值54万元的丰田商务车外,还可能涉嫌收受多家私立医院的财物,该案可能还遗漏其它受贿犯罪事实未查清。她积极和监察机关沟通,建议就刘银良可能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补充调查。期间,因为案件牵涉到的人和单位众多,她遇到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有人说她出风头,有人说她多管闲事,但她内心对正义的执着追求,给了她坚持深挖犯罪的力量。通过监检密切协作,一个月的退回补充调查期间,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经新补充后的证据证实,刘某某受贿数额从54万余元增加至232万余元,增加了刘某某滥用职权犯罪、贪污犯罪两个罪名;涉案人员从1名增加至22名,追加起诉了多名医保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3名刘某某贪污犯罪的共犯;13名医院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医保资金。至此,一个单一的受贿案,变成了触目惊心的20多人窝案、串案。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其他涉案的医保工作人员、医院工作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国家挽回一千多万元的损失,同时带动周边的县市在医保领域开展了专项行业整治,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20年1月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精品案件评选中该案荣获第一名,2020年1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精品案件。

  “素质培优”中对年轻干警的引领

  近几年来,郸城县检察院新进年轻干警越来越多,作为已经成长起来的业务骨干,周小丹向领导提议,要快速促进年轻干警的成长,特别是业务能力的提升。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21年1月份开始,郸城县院成立了以年轻干警为主的“素质培优小组”,周小丹担任组长,负责以“老带新”的方式对年轻干警的业务培训。每两周一次,组织年轻干警以专家讲座、学习新法、讨论案件、诉辩对抗、外出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活动,在全院营造年轻干警浓厚的学习氛围。目前,活动已成功举办四十五期,活动小组的成员都快速进步,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的提升,多名小组成员在市院和省院举办的各类业务竞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十年的公诉生涯,周小丹深深地爱着这份职业,是执着,是热爱,是奉献,又是成长。不忘初心,未来可期。周小丹将满怀公诉激情,赓续检察精神。止于至善,百尺竿头求再进;行稳致远,忠诚铸就检察蓝!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dwjs/jcfc/202308/t20230802_587091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