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站位增强担当遵循规律 提升“检察护企”效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战略意义和社会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4年2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对此,基层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各项检察举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服务责任
完善院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每位院领导要定点联系一家以上企业,定期开展走访活动。要到企业服务点走访了解,开展针对性调查调研,倾听企业和职工的呼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征求他们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防范法律风险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及时开展工作调研。立足职能为企业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本着真心服务、解决问题的态度,及时了解当前生产经营领域的多发性涉法矛盾纠纷动态,重点调研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开展法律咨询。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能及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方案,逐步跟踪落实。对于不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要做好沟通交流,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畅通诉求渠道。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12309热线电话、控申接访窗口,广泛收集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危害企业的申诉,专人办理、限期办结,涉及企业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接待、重点办理、检察长督办。
增强法治担当,提升服务效能
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危害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刑事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打击哄抢、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诈骗企业资金和财产的犯罪,努力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依法惩治制假售假、扰乱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犯罪,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通过打击各类涉企犯罪,营造安全、诚信、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
强化监督。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治理;加强对涉及企业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监督、纠正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导致的错误裁判以及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以司法形式掩盖的违法经济行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对司法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处理好查办个人犯罪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做到不枉不纵,积极改进涉企案件的办案方式,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都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法。要慎用查封冻结企业账户、扣押企业物资等措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妥善处理企业或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遵循市场规律,优化服务方向
构建服务保障智慧平台。积极打造“互联网+涉企检察”新模式。优化“智慧检务”平台、通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专题模块,实时掌握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的数量、质量与发展态势,实现涉企案件网上查询、法律问题网上咨询等服务保障功能。建立办理涉企犯罪重大刑事案件通报及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与工商联、工业园区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形成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认真开展法治教育。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司法办案,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文书说理等方式,深入工业园区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帮助和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经营管理、防范和排除风险隐患、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助推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帮助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办理的涉企案件,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市场主体在金融改革、商贸物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查找经济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3_6540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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