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五类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4-08-09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行政复议前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内涵在于为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设定了前置的复议程序。这一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直接跳过复议程序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起诉。

随着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复议法”)的正式施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展。新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列举了四类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为大家进行了梳理。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新复议法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复议前置范围,这是对传统复议制度的一次重要补充。此类处罚决定通常包括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等。这些处罚决定因其简易性和即时性,往往在现场即作出。因此,当事人若对此类处罚决定不服,应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以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新复议法继续保留了关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复议前置的规定,但精简了条文表述,不再具体列举自然资源的种类。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直接诉讼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程序繁琐带来的问题。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新复议法新增了关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前置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政府效能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行为时,应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给予合理解释。若复议结果仍不能满足其诉求,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从源头上化解行政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新复议法还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若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应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四种明确列举的情形外,新复议法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为未来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以适应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复议前置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该制度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效能提升。随着新复议法的正式施行和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行政复议制度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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