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要不得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行为成效显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驾驶人酒后开车,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2023年8月18日,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平隆公路(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至牙什尕镇)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平隆公路79公里+800米处时,被马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任。但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浓度为192.3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此案侦查终结后,并于今年1月16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随后,人民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化隆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中,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2.323mg/100ml,按照之前的规定,李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对醉驾从重情节相较于之前的司法解释作了部分修改,删除了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100ml以上、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3个从重情形;新增了服用管制药品、从事校车业务、驾驶重型载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妨害司法行为等5个从重情形;细化了前科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中,化隆县人民法院按照新规,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0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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