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说法:主播和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算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4-09-06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李女士:您好,今年1月我与贵阳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主播直播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我的网络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我利用自身外貌条件和演艺天赋进行网络直播,每天晚上在家直播3个小时,收取虚拟礼物后按比例三、七分成。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向我支付签约费1万元,我开始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网络直播。直播8天后,由于家人的强烈反对,便暂停了网络直播。现在传媒公司于5月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返还1万元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我认为我受公司管理和支配,因此和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请问一下我和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算劳动合同吗?

  12348律师:认定劳动关系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您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您的主要工作在自己家中完成,无需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市民李女士:现在传媒公司要我支付20万违约金,这个违约金太高了我实在承受不了,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违约有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我要怎么办?

  12348律师:您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予以核减,您和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远远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情况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在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您完全可以请求法官进行调整。

  市民李律师:好的,我了解了,谢谢律师耐心解答。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问:网络主播是否与签约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答:网络主播因其职业属性,在提供劳动时会更依赖互联网平台,薪资的结算方式也更加灵活,与普通劳动者相比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拥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使得网络主播与用工公司的人身从属性变弱。在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签约公司通过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作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从而否认劳动关系。网络主播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顾客的消费赏金,赏金进入网络公司平台,由网络公司按比例派发,主张双方不存在经济从属性。网络主播作为提供劳动的一方,通过主张公司借签约协议之名行劳动之实,逃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认为自己的劳动给公司创造了高额的收益从而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按照劳动法的一般理论,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主要包括人格(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实践中签约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却不能一概而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合作期限、直播时长、报酬支付方式、保底报酬、考核期、开除规定等事项,并且签约公司为网络主播提供场所、设备、培训,规定请假制度等事实,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因此,网络主播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地点是否拥有自主决定权,从事的直播工作是否是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工具由谁提供,网络主播的收入构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对主播产生管理等因素在司法审判时均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裁判因素。

  问:网络主播违约金金额的确定?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签约公司在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时,往往会与主播约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排他性合作协议,同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在网络主播有拒绝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规范等违约情况时,签约公司往往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网络主播支付高额违约金从而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签约公司在前期对网络主播的培训、增加曝光、提供设施等投入,网络主播的停播、到相竞平台直播等违约情况都会给原签约公司带来损失。当签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兼具考虑签约公司的投入成本、网络主播的履约情况及直播收益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主播个体差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网络主播的违约金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406/t20240614_84874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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