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惠康
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意义重大。
《条例》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重要举措。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恶化,全球性安全挑战加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两用物项的出口,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事关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需要以法治方式加强管制。《条例》在总结长期实践基础上,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领域进行前瞻性研究、全局性谋划、系统性设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赢得战略主动。
《条例》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提高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努力,建立了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基本制度,实现了从行政化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分散的专项出口管制制度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清单规则不统一、物项覆盖不全面、监管执法薄弱等问题逐渐显现,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整合完善。在出口管制法的基本框架下,由国务院出台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规,有助于进一步细化丰富管制制度,加快中国特色出口管制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出口管制工作法治化。
《条例》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促进防扩散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一直在致力于军控和防扩散国际法体系建设,缔结了一系列国际公约。防止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是国际法赋予各国的一项重要条约义务,通过国内立法对两用物项出口进行管控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实践,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安全例外”规定。我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积极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参加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条例》重申并强化了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相关规定,倡导国际交流合作,体现了我负责任大国担当,有助于引导国际出口管制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出口管制治理朝着公正、合理和非歧视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此外,《条例》在立法中充分借鉴主要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有关制度设计与国际接轨,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强调依法经营和内部制度建设,通过管促结合、宽严相济的措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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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10/t20241019_508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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