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促进出口管制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 梅夏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教授 伏军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与利益、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以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完善出口管制体系”作为我国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随着国际形势与风险挑战日趋错综复杂,个别国家不断对华采取激进的贸易政策,出口管制措施被滥用为遏制中国发展、阻碍正常国际经贸往来的工具。与此同时,管制物项内涵扩张、国际通行管制措施变化以及跨国监管执法等实践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我国对已运行三十多年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进行调整、优化。此次《条例》在出口管制法框架下,积极回应我国出口管制管理的客观需要,同时借鉴了出口管制领域国际共识与通行做法,为推动构建我国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法治建设、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在国内、国际层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内层面,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立法原则,体现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根本宗旨,与个别国家将出口管制作为强权政治、霸权手段的做法有着本质区别;二是作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推动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国出口管制治理效能;三是聚焦我国现实需要,有效整合现行较为分散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规制度,加强我国出口管制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国际层面,《条例》很好地兼顾了国家利益与国际义务两者间的平衡,坚守世贸组织规则“安全例外”的合理范围,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大国担当,对促进全球安全治理、推动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条例》在以下方面具有鲜明亮点:
一是建立协同高效的国家出口管制体制。在国际范围内,世界主要国家大都建立多层级、跨部门的出口管制机制,协调重要立场和行动。《条例》借鉴该领域国际通行做法,同时创新性地建立我国特有的出口管制协调及部门协同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满足出口管制措施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效率提升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条例》明确由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另一方面,《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海关、外交等部门协同配合。此外,《条例》还完善了追责体系并规范监督检查措施,以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制度促进出口经营者知法守法,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是强化系统有效的出口管制措施。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措施方面,《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范、优化了包括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管控名单在内的多项管制措施。在许可管理制度优化方面,建立了包括单项许可、通用许可、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等在内的多种不同便利程度的许可管理体系,将监管资源根据出口敏感程度和风险等级进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在管制措施升级方面,《条例》吸收国内外成熟经验,建立“报告+核查”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模式,显著提高出口管制措施的精准性,有力保障了对两用物项出口用途及流向的全链条监管覆盖。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出口管制关注名单、管控名单等制度规范,具体规定列入、移出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为应对外部不公正、不合理贸易管制措施预留了法律应对手段及制度空间。
三是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出口管制的良好氛围。从国际实践看,各国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普遍重视政府、自律组织、企业自我规制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出口管制相关活动,如美国、欧盟近年来出台的出口管制合规指南、内控建议等,均强调企业在接受出口管制调查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合规义务的重要性。《条例》结合国际社会实践经验,强调社会多方参与对两用物项出口相关活动,包括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指南,对出口经营及其他服务商的合法贸易活动进行鼓励和引导;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等。同时,《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经营者申请通用许可,上述措施有效平衡了政府和经营主体、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有助于推进出口管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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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10/t20241019_508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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