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伊宁县凯某有限责任公司毁坏林木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0-2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西森公(霍)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伊宁县凯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5········4705C,法定代表人:许某强,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某村。

  经依法查明,伊宁县凯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伊宁林区铁列克萨依沟采矿过程中,为了方便后期回填复垦工作,用铲车将废石料推入水渠沟里,造成1棵树木根部以上2米主干被废石料掩埋,导致树木缺氧致死。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评估意见等证据为证,凯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伊宁县凯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三个月补种1棵×2倍=2棵的树木;3、罚款3000元(1500元×2倍)的处理决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账号:00040104000137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天山西部分局

  2024年10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0/612d723d79f04e16b73fe9126b4a2a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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