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呼图壁县某煤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 :呼图壁县...煤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500009...........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呼图壁县........
经我局依法查明:呼图壁县...煤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呼图壁县雀尔沟镇小甘沟林区修建了煤矿风井值班室,至今一直在使用。经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森林调查队鉴定,呼图壁县...煤矿修建的煤矿风井值班室,在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辖区4林班311小班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0.6172平方米,地类为宜林地,该区域在呼图壁林管分局林权证范围内。其它涉案林地已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2024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0/4830d8d3ae6e4b74ab2c4449ade77cf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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