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锋|邻里纠纷积怨深 调解共续邻里情

时间:2024-11-19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打架斗殴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重拾往日情谊。

  基本情况

  王某与张某是租住在平安镇西村新村的邻居,多年来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积怨越来越深。直到2024年8月28日18 时许,王某与张某再次因琐事发生殴打,导致正处于胸痹心痛等原因住院治疗期间的王某发生心肌梗塞,后双方被平安区公安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张某未给王某任何赔偿,王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立案前,立案庭负责人迅速梳理案情,了解到双方积怨多年,此次纠纷又因小事而起,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同村邻居,若一判了之,案虽结但事难了,以后双方依旧可能无法正常往来,甚至会加深双方的隔阂。为避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工作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将案件推送至调解室。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员从邻里关系、“远亲不如近邻”角度切入,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向二人开展疏导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向被告张某讲解打伤他人的民事责任及相关后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谅解,消除对立情绪。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即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当场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888元赔付于原告王某并赔礼道歉,原告王某也表示谅解,昔日邻居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多年的实践数据分析,相邻纠纷是最容易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邻里纠纷,破冰了多年的邻里积怨,同时再续了当事人之间的邻里情分。下一步,平安区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机制,充分释放司法温度,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高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0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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