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致害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11-19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某日,张三正在亲戚家单元楼门口与邻居攀谈,突然被李四踹开的单元门撞倒,二人发生争执后张三报警。等待出警过程中,李四驾驶老年代步车撞向张三,导致张三左脚受伤,住院诊断为距骨骨折、踝距腓前韧带断裂、跟腓韧带损伤等,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在对李四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其家属提出李四为精神二级残疾,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查实后,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李四强制医疗。后因协商赔偿医疗等费用未果,张三将李四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四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因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四的监护人明知李四患有精神疾病,放任其独自生活,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不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李四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终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主张。

  

  易淑娇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或者法院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人在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精神病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精神病人本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情况下由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受害人就其受精神病人侵害所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可以一并将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依法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类似的案件,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照料病人,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尽到监护义务,避免作出损害他人权益的事情。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精神病人之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其他人也应尽量退避,不要意气用事。2020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该意见明确指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这里强调了对特殊人群的退避义务,要求先退开、先躲避,如果没有退避可能,或者退开、躲避会造成更大损害结果发生,允许进行防卫。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0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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