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广平县院:检察官运用客观证据成功办理一起盗窃案
作案时专挑监控盲区,半个月多次盗窃车辆电瓶。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充分运用客观证据,成功办理这起盗窃案。2020年2月28日,由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董某系共同盗窃犯罪,但鉴于两被告人认罪阶段不同,量刑时从宽幅度也不一样,他们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拒不供认
2019年8月,广平县辖区内连发三起车辆电瓶被盗案,多名被害人报警称:其车辆电瓶在夜晚被盗。侦查机关发现该系列盗窃案有一个共同特点:被盗车辆均在监控盲区。办案民警根据现场勘查时提取的DNA拭子,最终确定嫌疑人为有三次犯罪前科的董某。根据董某供述其是伙同高某一起实施的盗窃,两人以前是狱友。但高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9月,该案被移送到广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翟章勤承办该案。翟章勤第一次提审高某时,对方仍不认罪:“我没有实施过盗窃,也根本不认识什么董某!”提审结束后,翟章勤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董某称每次盗窃都是高某驾车来接他,车辆牌照他记不住,因为高某总是换牌照。目前全案证据只有同案犯董某的供述,想要锁定高某,证据还需加强。
还原真相
翟章勤制作了详细的侦查取证意见书,为侦查机关列明了侦查方向:一是作案为监控盲区,但可以调取案发附近的卡口监控,从中细查线索;二是提取二人的手机通讯信息,恢复数据,确定二人关系;三是查找作案车辆及高某所租住的地方,寻找外围证据。
调取三起盗窃案发时间前后周边的卡口监控后,经两个小时的仔细比对,在案发现场反复进出的一辆黑色汽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办案民警根据汽车离开现场时尾标形状及发光特征,确定该车型是比亚迪G3型号轿车,后侦查人员追查该车离开现场的轨迹,并在附近卡口拍到该车辆,当时为凌晨,但车内人员却将遮阳板拉下,且该车悬挂的京字牌号系套牌。
后侦查人员根据该车车内特征继续追踪,终于在广平县某镇发现了该轿车。民警对附近的出租房屋进行摸排,最终确定高某的暂住地,并在屋内搜出作案车辆的钥匙,随后民警在车后备箱内查获二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撬棍一把、钳子两把及牌照两套。
同时,侦查机关也成功恢复并提取了两名嫌疑人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至此,虽然高某所涉犯罪仍是“零口供”,但事实已经清晰。
采纳量刑建议
拿到这些证据,翟章勤第二次提审了高某。
“高某,你是否认识董某?”
“我不认识什么董某。”
“侦查机关已经恢复了你的手机信息,为什么你的微信联系人有董某?”
“我不知道。”
“高某,我再问你,悬挂京字牌照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是不是你的?”
“不是我的,我没有车。”
“我们已经找到该车辆,并且找到了你所租住的地方,房东对你进行了辨认,并说该车辆就是你的。”
“是我的车又怎么样,我没有盗窃。”
“那你再看看盗窃现场附近卡口拍到的照片,虽然你将遮阳板拉下,但仍能辨认出你。”
之后,高某一言不发。
虽然高某自始至终不承认其实施了盗窃,但本案中,各项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关联紧密、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高某伙同董某实施了盗窃车辆电瓶的行为。
高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初期均以“不知道”为由,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检察官通过讯问让高某的辩解自相矛盾,谎言不攻自破。举证时,出示了同案犯董某的供述及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的客观证据,在扎实的证据面前,高某最终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而同案犯董某自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官当庭审查了董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005/t20200507_28283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