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院:背负11年的包袱终于卸下
“这25万元的债务,我背了11年,现在终于卸下了包袱!”近日,张丽拿着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来到河北省青县检察院,握着检察官的双手连声答谢。
张丽的爱人王勇曾在青县某砖厂经销机砖。2007年,因为一笔未结清的砖款,砖厂将王勇诉至法院,法院在王勇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其偿还剩余砖款25万余元。该判决作出后,法院以王勇下落不明为由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但生活在农村的王勇一家没有见到刊登公告的报纸,因此一直不知道该判决的存在。直至2018年11月22日,张丽收到一条被划扣大额钱款的银行短信通知,经查询才发现,早在11年前自己一家就已经背负了25万余元的债务。
2020年3月,张丽拿着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来到青县检察院,“检察官,这25万元,我们背负的好冤枉呀!我们去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答复说我们的申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给驳回了。”
当事人言语中的无奈与担忧深深触动了承办检察官的心。25万元对于一个靠打工为生的家庭而言是一笔不菲的收入。为了能够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检察官及时对案件程序进行审查,确定当事人王勇的诉求符合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立案标准,依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
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在判决送达过程中,法院仅凭借王勇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一张王勇现已下落不明的证明,就此认定其下落不明缺乏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明虽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但并没有时任村委会负责人及出具该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字。询问自判决作出之日起直至王勇知道该判决存在期间的历任村委会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没有出具该村村民王勇下落不明的证明,并证明在此期间王勇一直参加村内各项活动并及时缴纳党费。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在没有查清王勇是否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就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宣告送达,明显剥夺了王勇的知情权和辩论权,也导致王勇失去了最佳法律救济途径和时机。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2020年4月,检察官依法调取了法院的审判卷宗及该案所涉刑事案件的相关卷宗发现,该砖厂对王勇是否收到了25万元机砖销售款以及对方客户是否结算了砖款并不知情,砖厂只是持怀疑态度,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王勇侵占了砖款,在证据明显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认定王勇应当偿还砖厂砖款显然于法无据。
2020年5月9日,检察院以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14日,青县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15日,法院组织王勇夫妻、砖厂代表人通过座谈的方式进行调解。由于该案涉及时间较长,重新启动再审程序还需要双方当事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较强,为了能尽快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作出让步,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检察院委派两名检察官配合法院法官对当事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王勇和砖厂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款王勇无需再缴纳,已经执行的5万余元款项由砖厂向王勇退回。近日,砖厂已将应退回的款项给付张丽。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101/t20210118_31076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