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评论 | “等”外探索不能等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喜迎省两会】评论 | “等”外探索不能等

  (1月19日《安徽日报》百姓问政 整版)

  原标题

  “等”外探索不能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2017年6月,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实实在在地解决了公共利益被侵害却没人愿意管、没有适格主体来管的问题,推动了生态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

  不过,随着公益诉讼工作逐步向纵深探索,公益诉讼范围偏窄的问题逐步显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6个领域。鉴于此,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法定范围之外的领域称为“等”外领域,并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向“等”外领域拓展。

  拓展公益诉讼领域范围,回应了人民群众更加正义、更为安全、更重生态的司法诉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司法保护公共利益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如果局限于具体领域,将导致大量公益保护的“真空地带”,出现确有公益诉讼需要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一方面,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也得不到有效发挥。法律上有“等”字,但保护公共利益不能等。“等”外领域探索必须动起来。

  拓展公益诉讼领域范围,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公共利益与群众息息相关,检察机关是法律赋权的适格主体,也有法定的调查权和充足的人力、财力,在维护公共利益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以说,检察机关是老百姓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依靠。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人”,检察机关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把群众的痛点、难点和热点,作为探索“等”外领域的发力点,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事实上,检察机关也正在这么做。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探索上更加积极的态度。各级检察机关也在积极行动,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等”外领域案件15046件,占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16.7%。

  拓展公益诉讼领域范围,还须“走得稳”。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生事物,在立法中以“等”字兜底,既体现了立法者对公益诉讼起步阶段的谨慎态度,也体现了对这项制度的前景展望。同时,要正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探索“等”外领域还需稳扎稳打,在承受范围内慢慢积累经验,向前突破,谨防过犹不及。在探索“等”外领域时,要准确把握“等”外领域的外延范围,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少数人私利,聚焦重点领域办理案件。此外,检察机关绝不能有包揽全局、包打天下的想法,还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zt/jjslhyqkjc2021/mtjj2021/202101/t20210122_31108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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