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安:判轻了,抗诉!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偏轻,原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相关内容,改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改判后,刑期增加6个月。

  案情摘要

  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设的课外培训班内,利用教被害人学习之机对其实施猥亵。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近亲属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11月18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2月19日,法院作出“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收到该判决书后,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一、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教学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同时其行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故原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明显不当。

  二、被告人王某某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判决在未说明理由,也无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机关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属审判程序错误,故依法提出抗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7/t20200708_2871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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