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检察:启用快诉机制,一起涉疫诈骗案宣判
2月3日,安徽省宁国市发生一起网购口罩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3.5万余元。2月13日上午9点,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且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季某某损失人民币35595元。判决后,黄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该案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至庭审判决仅用5天。
2月1日,黄某某看到朋友圈的季某某求购口罩,遂主动联系季某某,向其谎称有N95口罩售卖,并通过网络搜索N95口罩的生产资质、证书、照片等发送给季某某,让其信以为真,后被害人季某某同意购买5650个N95口罩,并支付定金人民币9295元。次日,应黄某某要求,被害人季某某支付了余款人民币26300元,后黄某某将所得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案件发生后,宁国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详细了解具体案情和证据收集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査取证。2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2月9日,该案移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仔细审査案件,迅速提审黄某某,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追查赃款去向,在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启动快诉机制,从审查到提起公诉仅用了两天时间,黄某某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10日对此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用于防控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
宁国市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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