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陈仓检察深入推进“断卡”行动 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时间:2021-03-02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其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宝鸡陈仓检察自国务院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专项行动以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涉卡案件专办快办,确保打击实效。

  该院第二检察部坚持全链条惩治,主动参与网络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严厉打击辖区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涉“两卡”犯罪。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该院已批捕非法买卖“两卡”犯罪嫌疑人14人,起诉5人。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挥诉前主导作用。

  该院依托高新公安分局、陈仓公安分局两个派驻检察室及部门负责人与侦查机关负责人专项对接工作机制,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的涉“两卡”案件,将办案关口前移,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情,对案件准确定性,明确侦查方向,细化取证要点,为进一步固定证据、完整证据链条奠定基础。

  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

  涉卡案件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该院在履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用足用好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针对“明知”的推定,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注重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司法裁判和法律适用标准,建立健全提前介入会商机制,杜绝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从严从快精准惩处涉“两卡”犯罪。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断卡”行动:“断卡”行动是由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

  什么是“两卡”:“两卡”是手机卡和银行卡的简称。手机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谁是“断卡”行动打击对象?

  “断卡”行动打击“两卡”买卖链条上的所有人,包含开卡团伙:自行或者有组织前往开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为开卡提供便利的“内鬼”。带队团伙: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办理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收卡团伙:主要是接收手机卡、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贩卡团伙:接收贩卖全国各地电话卡、银行卡。

  “断卡”行动打击的后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最高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断卡”行动,我们要做什么: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否则,5年内会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还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办理等业务。也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算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就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陈仓区检察院王星星)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15/202102/26/96641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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