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税款流失,可否不起诉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从公安机关侦查到现在,我俩心里这块石头总算是落下了”,近日,在得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隋某某放了心。

  2020年10月10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旗公安局移送起诉的一起虚开发票案。2018年10月,王某某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下,承揽了鄂伦春一建设工程项目。在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王某某与隋某某在与6家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未发生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6家公司为销售方,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购买方,让他人虚开了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万余元。该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王某某将虚开的12张发票作为工程成本发票提供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与隋某某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通过验收,实际投入使用,虚开发票是因为挂靠公司有要求,工程干完了,需要向公司提供成本发票,没有骗税目的。同时,因公司名称写错,发票并没有实际入账,未造成税款流失,犯罪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

  为使案件处理更加公开透明,鄂伦春旗检察院决定召开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全案证据的采信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进行详细说明,并对虚开发票犯罪的特征及构成进行解析。随后,征求了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

  参与听证的旗人大代表、阿里河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也一一表态,同意检察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43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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