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前后立过两份遗嘱,哪一份有效?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的叔叔陈建军夫妇有一个女儿,在婶婶在世时,两人位老人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女儿陈爱玲。但是婶婶去世后,陈爱玲对我叔叔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我叔叔确诊为肝硬化,在叔叔生病的这段时间,我一直照顾叔叔,陈爱玲一直没有管过。后来,我叔叔录制了一份遗嘱给我,要将房产留给了我。2017年,我叔叔去世,今年,我要根据遗嘱继承房产,但陈爱玲说,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我归还房产的所有权。请问,哪份遗嘱是有效力的?

  答:

  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1-22/43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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