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与丈夫孙某是再婚夫妻,我婚前育有一子,孙某无子女。婚后,孙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我进行威胁和殴打,我感觉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我该怎么办?我如果起诉离婚,孙某报复我怎么办?

  答:

  此种情况,你可以直接报警,然后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法院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等机构送达,由这些单位协助执行。

  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请你一定保护自己!面对家庭暴力,请勇敢说“不”。法律是可以保护被施暴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1-20/43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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