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事故身亡 养子是否有权起诉?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父亲于2018年2月24日横过道路时,被李甲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撞倒,后于2018年3月4日死亡。交警部门就该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甲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乙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是父亲的养子,我父亲终身未娶妻生子,我自小就按农村风俗,过继给父亲抚养,他供我上学、娶妻、盖房子,同吃同住,直到遇车祸去世,连后事都是我操办的。而且,我在村里的土地都是与养父的在一起的。但是在协商父亲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李甲和保险公司都说我没有法律上的收养证明,无权提起诉讼。请问我有权起诉吗?

  答:

  根据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二是明确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三是以父母和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四是亲友、群众或者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关于第一个时间条件,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修正后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旧法规定收养要签订书面协议,新法规定收养关系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因此,关于第一个条件就是看你与你养父的收养关系是否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可以根据你的王小乙出生于年月推定,如果在1992年4月1日该法实施时你已出生,可以推定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

  关于第二个有收养意思表示的条件,你的养父因未娶妻生子,其将你过继过来,当作自己的子嗣抚养,并由你养老送终,符合当时当地民俗,并且农田承包也是作为一户,非常明确的向组织和社会群众表明了收养的意思表示。

  关于第三个共同生活的条件,你与你养父同吃同住几十年直到其去世为止是事实。

  关于第三四个亲友、群众或者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农村承包地作业一户,可以证明,村中亲友、有关组织是认可收养关系的。

  因此,你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也就是你的养父之间是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你有权提起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1-20/43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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