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首案的警示意义

时间:2021-03-09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相关报道见06版)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为高空抛物罪实施后的全国首案,江苏常州一女子扔菜刀获刑6个月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

  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可以不用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人的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应该说,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显然不包括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诸如往楼下扔一袋垃圾,其危险性是远远无法与放火、决水相提并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起点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有“起刑点高”的特点,在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同样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有的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予以重判;有的地方则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判处轻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罚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降低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高空抛物犯罪的刑法规制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高空抛物罪首案的宣判,不啻于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从而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接下来,各地法院部门应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贯彻执行,依法惩处高空抛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kftssaq1603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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