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蕴含社会法变革

时间:2021-03-2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社会需要法律调整时,法律的出现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个时间中特定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付出非理性的代价,而且这个代价还会被后来的立法证明是不合法。

  当下,社会变革与社会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中。由于互联网的发明、运用和普及,人类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时代。互联网直接催生了平台经济,这是人类历史上没有过的,也是法律没有调整过的。劳动法产生于工厂,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也是工业社会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标识。在工业社会逐渐被网络社会取代的过程中,现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已难以削足适履,新的立法未见时,外卖骑手、网约司机等平台经济的参与者,或者说传统经济下的劳动者率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的生态环境,也改变甚至摒弃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平台经济摒弃了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一方是雇主或者说用人单位,一方是雇员或者说劳动者。平台既不认为自己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更不承认实施劳动行为者是雇员或者劳动者。这就使得劳动法失去了适用的对象,也使得劳动法没有了调整对象。

  平台经济改变了劳动条件。工业社会的劳动法是建立在劳动者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基础上,雇主为劳动者提供全部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工作场所和原材料等。平台经济由参与者自带生产工具和自备全部的劳动条件。由此,劳动法不能再对雇主提出生产条件和强制性规定。而且,参与者的收入也不便纳入工资的范畴。

  平台经济摒弃了社会保险。我国职工保险经历了从单位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过渡,现在已建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对劳动者而言,参与社会保险的前提是有一个用人单位,而且由这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绝大部分社会保险费。但是,平台经济并不与平台参与人建立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负责任的平台经营者可能为参与人购买商业保险,不负责任的就什么都没有。而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其他,都不能有效地转移参与人的劳动风险。

  平台经济呼唤社会法变革。劳动基准社会化。由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在平台经济中的实际消失,但是相对方的劳动风险并没有改变。因此,应当继续传统经济模式中的劳动基准。只不过,这些劳动基准的义务人不再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或者说不仅仅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是社会本身,即全社会都应当贯彻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无论是以什么名义使用劳动者。

  劳动保护社会化。劳动保护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虽然在平台经济中由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缺失,执行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主体产生了疑问,但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规定是没有任何变化的,全社会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尤其当社会成员使用劳动者时。

  劳动保险社会化。劳动保险是当劳动者不能或者永久不能劳动时的生活保障,因此是不可或缺的。当劳动保险被称之为“社会保险”时,就表明了这种保险的社会化。但是,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依然以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为缴费的主要义务人,所以在平台经济中就必须作出改变,即以社会本身为缴费义务人。

  用工成本的社会化。这是从总体上说的,因为不管平台以什么形式使用劳动者,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两个考量基准没有变化,一是平台的收益来源于平台参与者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规则在平台经济中没有变化。二是平台经济的参与者在经济中的劳动风险没有变化,甚至是愈演愈烈。有鉴于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平台征收各项相关的税费来实现平台经济中社会法的社会化,即以新增平台经营中的税种和税赋来实现对平台经济中实际劳动的付出者的切实保护。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3/t20210317_512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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