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在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中的助力之功

时间:2021-03-2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助力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既有职责要求,也体现了社会担当。根据农民工欠薪案件的特点和难点,行政检察发挥好助力作用,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把握案件的特点规律,明确职能定位。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面广,易引发群体聚集或极端事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其解决方式既包括当事人协商解决、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也包括行政机关对欠薪者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机关还能对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制裁。可见,这类案件的生成具有复合性、多样性,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多个领域。

  进入行政检察视野的案件,主要涉及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生成的案件,其产生发展为先有欠薪争议、后有行政执法、再进入诉讼或非诉执行程序,行政检察最后介入。行政检察对欠薪问题本身不具有解决权,而是通过监督其他权力主体正确行使权力,间接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因而存在间接性和滞后性。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虽然参与得更加直接,是从个案到类案进而对行政执法或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过程,但其作用发挥也是递进性的。“助力”是对行政检察职能的准确表达,即行政检察通过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行政和司法解决途径合法畅通、依法公正。

  二、树立检察监督新理念,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农民工欠薪问题直接侵犯农民工切身利益,这是应当予以保护的最大法益。然而,现实生活具有复杂性,农民工欠薪问题成因复杂,既有用工单位恶意为之,亦有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所致。农民工为讨薪可能发生自杀自残等事件,但亦有企业主、包工头迫于压力而自杀的事件发生,其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侵犯的利益则更为广泛。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时代命题,亦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社会担当,这对检察机关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如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检察机关要树立检察监督新理念,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也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避免因欠薪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尤其是受疫情和国际变局影响,一些用人单位面临发展困难,检察机关要合理运用法律监督方式,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一手托两家”,实行双向监督。当前,行政检察涉及农民工欠薪案件大部分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法院依法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切实履行强制执行之责,保障欠薪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坚持“穿透式”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之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不当,未穷尽调查措施,未用足用尽执行措施,未签订和解协议即终结执行,不适当适用裁执分离,未将欠薪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这些问题导致对欠薪问题的执行不能及时到位。行政检察应对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实施各环节全面审查和监督,监督法院依法办理。同时,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法中一旦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如行政机关加处罚未履行催告程序,也会导致行政监管失效。因此,检察机关还应当促进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改进工作,促其有效履行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行政监管和执法之责。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检察要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办案目标,需要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涉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案件,实质问题在于欠薪,直接体现为涉案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等不服,还有部分案件由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导致案件陷入程序空转。因此,争议化解的目标在于通过监督行政非诉执行,一并解决欠薪问题。

  行政检察办案中,要对争议化解进行分析研判,找准问题症结。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法瑕疵的,通过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化解用工单位心结和不满;对于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但用工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要通过调查核实了解企业欠薪的原因、现有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调整,使行政处罚更为合理;通过公开听证的运用,搭建平台,查清事实、辨明是非、释法说理,促成用工单位主动履行义务;还可以争取政策支持,为用工单位提供政策扶持,为农民工提供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帮助解决问题。

  五、发挥检察合力,妥善办理行刑民交叉案件。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解决方式具有复合性,案件的行刑交叉、行民交叉特点较为突出。行政检察办案中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运用监督方式,推动案件的高效解决。对于涉及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挥刑事制裁的震慑力,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对于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客观上存在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不开的,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于行民交叉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采取何种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民工权益。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周期较长且带来当事人讼累,实践中有些地方通过部门联动,在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时,法院即启动诉前财产保全,能够有力促进企业履行义务,这不失为一种有效选择。通常情况下,行政检察方式更为迅速有效。从行政检察办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因欠薪问题引发的行政处罚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企业对于其支付工资义务并无异议,主要是认为行政处罚或加处罚不合理,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分析研判,促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整,使行政执法行为更为合理适当,并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促其合法经营,亦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

  六、加强类案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目前,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大多建立了各部门共同参加、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处理机制和工作平台,各相关部门共同化解矛盾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根治欠薪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这为检察机关提供了较大的作为空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欠薪问题多元化解机制,发挥检察职能。行政检察在其中要打好监督、办案、服务组合拳,要注重发挥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独特作用。行政检察可通过个案办理,开展类案监督,并善于由个案到类案、由点及面,发现欠薪案件的行政审判、行政执行活动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司法权和行政权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中的依法有效行使。同时,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深层次问题,及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如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相关硬性要求,发挥机制长效作用,实现诉源治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3/t20210317_5129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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