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侵权平台被罚,一点都不冤

时间:2021-04-07 来源: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中国经济网3月27日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斗鱼公司因某主播未获得授权,在多次直播中演唱涉案歌曲,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被诉严重侵犯了录音制作者权。斗鱼公司称已尽到了合理的监管提示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侵权,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这起直播侵权案例判决信息公之于众后,引发网友热议。两个关注点成为焦点:一是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未经授权的歌曲可能侵犯著作权,这样看,直播平台可能存在大量侵权现象;二是直播内容侵权,平台也承担侵权责任。网友评论中不乏认为“随便一唱就侵权未免小题大做”,也有一样觉得平台有些冤的。尽管本案事儿不大,但这则判例却在议论声中更具普法意义。

  未经授权的歌曲他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这一原则并不难理解。直播中主播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获取流量或者打赏等经济利益,已经触犯著作权法。但主播侵权,平台在用户直播表演的过程中提供了所谓“中立的直播技术服务”,可以当作自己并不知晓涉案行为,也没有因此直接获利,就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吗?

  事实上,平台无法置身之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知道”,如果平台与主播或者主播所属的经纪公司存在聘用、委托、合作等法律关系,提供直播策划、内容引流等服务,那就是“明知”。即便是普通主播,其为平台带来流量、打赏等经济效益,此时也是“应知”,平台依旧不能摆脱侵权行为“获利者”的身份。所以,对于直播容易成为侵权重灾区的事实,平台不能忽略自己提前应知的义务,也不能强行推卸依法承担的责任,假如提示、审查、监督等工作不到位,对造成的侵害后果就难辞其咎。技术是中立的,平台要确保技术被依法使用,无法独善其身。

  本案再一次重申了直播平台对于主播直播时表演未经授权歌曲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被侵权人选择直接起诉平台,无非看中平台赔偿和承担风险能力较普通主播更强。这也倒逼平台更加注重审核监管职责的落实,比如提前获得歌曲的授权许可,合作做好事先防控侵权工作,以及对平台使用者加强预防侵权的提示说明,加大投诉处理等等,都将助力平台更健康发展。

  这起判例无疑在点醒直播平台,不要再试图将侵权责任与自己剥离,把精力放在逃避责任、与主播割席上,否则散落在直播平台各处的大小侵权行为将让平台诉讼不断,声誉受损。


原文链接:http://pingan.hebei.com.cn/system/2021/03/30/0300850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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