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汪阳盗窃案)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1〕Z45号
被告人汪阳,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金寨县**区**房**栋**室。2003年因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因抢劫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因盗窃、抢夺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汪阳趁位于金寨金梧桐的豪门KTV大门未锁,从该KTV一楼仓库盗窃王朝经典干红葡萄酒1件、拉菲传奇红酒15瓶、杰克丹尼威士忌洋酒4瓶、人头马XO酒2瓶、罗尼尔赤珠霞红酒一箱、美绿山伯爵教堂红酒6瓶、尊尼获加黑牌洋酒4瓶、龙之船干红1瓶、皇家礼炮21年4瓶、15公斤装女儿红黄酒1坛、唐龙太极箱功放1台、唐龙太极音箱效果器1套、唐龙太极音箱1套、显示屏1台、无线话筒1套。
2.2020年10月1日,汪阳在金寨金梧桐公租房3栋翻墙至2楼,在该栋201室盗窃五粮液白酒2瓶、迎驾洞藏8年白酒2瓶。
3.2020年10月的一天,汪阳用老虎钳将金梧桐公租房小区内15个电动车充电桩上投币箱撬开,盗窃硬币500余元。
4.2020年11月初,汪阳在金梧桐公租房9栋翻墙至二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栋209室,盗窃该户双肩背包一个、黑色羽绒服一件、灰白色牛仔裤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阳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1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汪阳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111/t20211129_34471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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