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安:敲诈勒索被认定非法拘禁?检察抗诉二审改判加刑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六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中对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关于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内容,改判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改判后,两罪并罚刑期比一审判决提高一年。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潘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2月,潘某因经济周转不开向老同学王某借款2万元,约定2018年2月6日前连本带利还款3.8万元,如逾期则按5万元还款,并与其签订了5万元的借款协议。合同签订后,王某思前想后,觉得5万元太少,又要求潘某如逾期未还款则需要连本带利偿还王某15万元,并由潘某补签了10万元的借款协议。

  2018年2月,潘某按照约定时间偿还王某3.8万元,王某并未提出异议,潘某亦未索回之前所出具的共计15万元的借款协议。只是潘某并不知道,借的钱虽然还完了,但是却有一个更大的圈套在等着他...…

  2月中旬,王某意图以持有的15万元借款协议继续向潘某索要钱款,并经过事先谋划,同时采用欺骗和逼迫的方式索要。2月18日,王某一边告知潘某可以继续借款,同时又告知堂弟因为潘某欠钱不还,让其冒充放贷人员,谎称向潘某借款15万元,并以让潘某先支付3万元利息的方式索要债务。

  当日下午,王某将潘某约至六安市东大街某饭店,让潘某先交3万元利息以便向其堂弟借款15万元。但是潘某当时只有2.5万元,为了把戏做足,王某还自掏腰包借给潘某5千元,凑齐3万元,王某堂弟收到潘某的3万元转账后,便借故先行离开饭店。与此同时,王某又找到被告人朱某,称潘某欠钱不还,并将欠款15万元的字据通过手机发送给朱某,让朱某带人将潘某控制住逼迫其还款。朱某遂邀约李某某、小胜(身份不明)等约10人在六安市东大街某宾馆内,持刀等待。

  当天下午4时许,王某见潘某已将3万元转给其堂弟,便谎称带潘某到朱某等人埋伏好的宾馆内取款,对老同学十分信任的潘某一进入宾馆房间内,便被朱某等人手持刀、棍迅速控制住,并且用王某买来的绳子将潘某捆绑起来,逼迫其还款。后王某带朱某等人前往东大街饭店吃饭,留下三人看管潘某,下午5时许,潘某一边与看管人员闲聊,一边伺机寻找机会,终于趁看管人不注意时抢过对方砍刀和甩棍,逃离宾馆并迅速报案。

  2019年7月,裕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将二人起诉至裕安区法院。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收到判决书后,裕安区检察院进一步梳理了王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定性错误,以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持有的潘某还款未索回的15万借条为由,指使他人以捆绑、恐吓的方式进行索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遂依法提出抗诉。

  六安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决定,使王某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6/t20200617_2857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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