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三起司法救助案彰显检察温度
(6月10日《安徽日报 · 政法前沿》)
原标题:司法救助温暖贫困家庭
国家司法救助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我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对接扶贫等部门加大救助力度,让涉案被害人及其亲属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温度——
精准救助 切实纾难解困
因家庭琐事,汪某环与丈夫汪某东在争执打斗中,采取掐脖方式致汪某东死亡。池州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害人汪某东的母亲丁某某年逾八旬,体弱多病,一直靠汪某东赡养,现汪某东死亡、儿媳入狱,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无人供养,陷入贫困。该案系夫妻相害案件,之前家庭生活也仅够维持温饱,丁某某实际上已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
池州市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丁某某司法救助金7.5万余元。经过深入了解,池州市检察院认为丁某某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在该司法救助案办结当日即与地方扶贫工作部门对接联系,通报有关案件和救助情况,提出贫困识别和后续扶贫的检察建议。当地政府部门立即启动贫困人口识别程序,展开对丁某某家庭生活情况的摸排,将其纳入A类低保进行民政救助。检察机关还组织丁某某亲属、村干部、村民代表协商安排老人后续生活照料事宜,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长期结对帮扶对象。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司法工作直接服务群众的平台,对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将农村贫困人口作为司法救助重点对象。
去年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决定司法救助案件数701件,获得救助人数849人,发放救助金总额是1462万余元。其中,共救助贫困人口305人,同比上升26%;向涉案贫困当事人发放救助金691万余元,同比上升33%。接收扶贫工作部门移送救助线索33件,实际救助27件,移送扶贫工作部门建议进行贫困识别10件,扶贫工作部门采纳建议4件。
主动办案 提升救助实效
李某全因交通肇事,致宿州市埇桥区居民李某某的丈夫死亡。埇桥区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后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李某全没有赔偿能力,未能获得任何经济赔偿。李某某的丈夫生前系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死亡后,李某某上有年迈父母要赡养,下有两个幼儿要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李某某所在村系埇桥区检察院扶贫包保村,该院驻村扶贫专干发现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向本院报告该案线索。埇桥区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主动承办该案,多次到李某某所在村及住处调查核实其家庭困难情况,查阅卷宗材料,撰写审查报告。为争取救助资金早日到位,埇桥区检察院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使该案从受理到作出救助决定仅用时4天。
“增强主动救助意识,向全面精准摸底排查救助线索主动发力,实现从‘老百姓来院申请’转变为‘干警主动出门办案’转变。”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检察机关去年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司法救助大摸底,助力脱贫攻坚战略”专项活动,对近3年办理的涉及农村户口人员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摸底可能符合检察环节救助条件的线索,共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线索500条,多渠道争取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600余万元,救助困难群众386人。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案源线索互通机制,对办理的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阶段将司法救助纳入审查范围,相关部门积极移送司法救助线索。
“司法救助的目的在于及时解决被救助人所遇到的生活困难和心理伤害。涉贫案件被害人本身生活就很困难,一旦救助时间跨度过长,救助效果就会大大降低。”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检察机关为此建立了涉贫司法救助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进一步简化审查程序,加快审查节奏,从快审查救助条件、救助依据等,缩短救助周期和审查办案期限,确保贫困户及时得到救助。检察机关还建立了司法救助金监督机制,严格内部审批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将有限的资金用于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同时联合当地乡镇、街道、社区等单位,通过定期走访对救助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查,确保救助金落实到贫困户身上。
健全机制 帮扶稳定长效
2017年10月,冷某醉酒后用混凝土块击打妻子张某头部,致其重伤。2018年5月,阜南县法院以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8万元。张某受伤后花费了巨额治疗费用,且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而冷某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阜南县检察院受理张某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张某虽经前期手术治疗,但仍急需实施颅骨二次修复手术。张某前期治疗花费的30余万元均系向亲属筹借,案发后张某母女失去经济来源,随同年迈的父母生活,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后续治理费用无力承担。为使张某及时得到后续治疗,阜南县检察院紧急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到5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并向阜阳市检察院申请开展联合救助。阜阳市检察院启动救助程序,发放3万元司法救助金。收到两级检察院8万元救助金后,张某进行了二次手术,术后身体状况良好。
为做好后续救助,依托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阜南县检察院及时联系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和县妇联,将张某案件及家庭信息等相关材料移送两单位。民政部门协调张某所在社区为张某母女办理了低保,落实生活保障;县妇联派专人走访慰问,并向张某母女提供长期帮扶。
国家司法救助以一次性经济救助为主。在一些涉贫案件中,仅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难以帮助被救助人完全脱困。为此,我省检察机关建立“司法救助+扶贫”协同机制,主动对接民政、定点扶贫单位、当地党委政府等,构筑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同时,依托城乡低保、法律援助、产业扶持、转移就业、金融扶贫、医疗救助等国家扶贫政策,通过党组织帮扶、党员干部“一对一”结对、驻村书记定期走访慰问,全面落实救助后帮扶举措,确保既度过眼前难关,又帮助打通脱贫之路。据了解,合肥、阜阳、亳州、马鞍山、黄山等地已与扶贫办会签,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6/t20200615_2854821.shtml